一、金錢消費借貸

金錢借貸依我國民法規定必須以金錢交付為生效要件,最常見的就是貸與人與借用人有時基於人情關係,不好意思要求立借據、交付金錢未留存證明文件或是對於還款期間、利息等僅口頭約定,在要求借用人還款時履履發生爭議,又要再透過訴訟來確認彼此間的法律關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卻無法等待取得確定判決之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公證的好處是由公證人與借貸雙方共同確認借貸的各項條件,保存金錢交付的相關證據,若未按時履行即可約定由貸與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迅速保全債權。

二、使用借貸

常見型態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否則貸與人會被設算租賃所得課稅,故若有房屋借用之情形務必辦理房屋借用公證;若擔心借用人到期不返還房屋,公證還可賦予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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