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v 05 Tue 2013 08:19
本所地圖
- Nov 04 Mon 2013 11:24
請求人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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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負責人 |
代理人 |
個人 |
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
(1)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2)授權書 蓋有本人印鑑章之授權書及本人之印鑑證明,須為3個月內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或經駐外使館認證之授權書或經公、認證的授權書 ◎本所備有授權書範本 |
公司 |
負責人親自到場: (1)身分證正、影本 (2)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六個月內)或抄錄本(三個月內); 若為籌備中之公司,請帶公司名稱預查表正本 (3)公司大小章 |
(1)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2)授權書 須蓋有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大小章 (3)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正本(六個月內)或抄錄本(三個月內) (4)公司大小章 ◎本所備有授權書範本 |
(未設定內容)
- Nov 01 Fri 2013 11:04
公認證費用標準表
公證費用標準表90.4.23起實施
單位:新台幣表列條文號次依據:公證法
法 律 行 為 或 涉 及 私 權 事 實 標 的 金 額、價 額 或 請 求 公、認 證 事 由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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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
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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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中文公證書(109) |
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 |
作成外文、中外文對照公證書(125) |
認證中文文書(120) |
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文書(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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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定(112) |
1,000 |
1,500 |
1,500 |
500 |
750 |
20 萬元以下 |
1,000 |
1,500 |
1,500 |
500 |
750 |
逾 20 萬元 - 50 萬元 |
2,000 |
3,000 |
3,000 |
1,000 |
1,500 |
逾 50 萬元 - 100 萬元 |
3,000 |
4,500 |
4,500 |
1,500 |
2,250 |
逾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4,000 |
6,000 |
6,000 |
2,000 |
3,000 |
逾 200 萬元 - 500 萬元 |
5,000 |
7,500 |
7,500 |
2,500 |
3,750 |
逾 500 萬元 - 1,000萬元 |
6,000 |
9,000 |
9,000 |
3,000 |
4,500 |
逾1,000萬元 - 2,000萬元 |
8,000 |
12,000 |
12,000 |
4,000 |
6,000 |
逾2,000萬元 - 3,000萬元 |
10,000 |
1,5000 |
15,000 |
5,000 |
7,500 |
逾3,000萬元 - 4,000萬元 |
12,000 |
18,000 |
18,000 |
6,000 |
9,000 |
逾4,000萬元 - 5,000萬元 |
14,000 |
21,000 |
21,000 |
7,000 |
10,500 |
逾5,000萬元 - 6,000萬元 |
15,000 |
22,500 |
22,500 |
7,500 |
11,250 |
逾6,000萬元 - 7,000萬元 |
16,000 |
24,000 |
24,000 |
8,000 |
12,000 |
逾7,000萬元 - 8,000萬元 |
17,000 |
25,500 |
25,500 |
8,500 |
12,750 |
逾 8,000萬元- 9,000萬元 |
18,000 |
27,000 |
27,000 |
9,000 |
13,500 |
逾9,000 萬元- 1億元 |
19,000 |
28,500 |
28,500 |
9,500 |
14,250 |
逾 1 億元 -11,000萬元 |
20,000 |
30,000 |
30,000 |
10,000 |
15,000 |
逾11,000萬元-12,000萬元 |
21,000 |
31,500 |
31,000 |
10,500 |
15,750 |
逾12,000萬元-13,000萬元 |
22,000 |
33,000 |
32,000 |
11,000 |
16,500 |
逾13,000萬元-14,000萬元 |
23,000 |
34,500 |
33,000 |
11,500 |
17,250 |
逾14,000萬元-15,000萬元 |
24,000 |
36,000 |
34,000 |
12,000 |
18,000 |
逾15,000萬元-16,000萬元 |
25,000 |
37,500 |
35,000 |
12,500 |
18,750 |
逾16,000萬元-17,000萬元 |
26,000 |
39,000 |
36,000 |
13,000 |
19,500 |
逾17,000萬元-18,000萬元 |
27,000 |
40,500 |
37,000 |
13,500 |
20,250 |
逾18,000萬元-19,000萬元 |
28,000 |
42,000 |
38,000 |
14,000 |
21,000 |
逾19,000萬元- 2億元 以下類推 |
29,000 |
43,500 |
39,000 |
14,500 |
21,750 |
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事件(113)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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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500 |
750 |
公證結婚 |
同時請求發給中文結婚公證書及其外文翻譯本者,中文結婚公證書1,000元,翻譯費以200字計算,英文譯本400元,其他外文譯本600元。(11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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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允許或同意(114)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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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500 |
750 |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114)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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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500 |
750 |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114)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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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500 |
750 |
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曾於同一公證處或事務所作成之公證書並不增加標的金、價額為限。如有增加,增加部分按109收費)(114)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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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500 |
750 |
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117)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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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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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拒絕證書(118)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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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500 |
750 |
認證公文書、文書繕、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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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750 |
作成公證書體驗費(115、細則86) |
按實際體驗所需時間,一小時加收1,000元;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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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或其他集會決議(116) |
按實際體驗時間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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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以外之時間執行職務(122) |
依公證法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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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榻前、車禍現場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職務(第123條) |
加收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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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含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面附件)超過六張(85、86、124、細則87、90) |
張數按該案號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張數合計,超過部分每張加收50元(張數中文以一行25字、20行為一張,未滿一張以一張計算;書面附件無法按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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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撤回或因可歸責請求人、到場人事由致不能完成公、認證書(126) |
依上表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收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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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費(127) |
每次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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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128、細則90) |
每份200元。每份張數超過六張時,第七張起,每一張加收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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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費(128) |
1、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按百字計算。 2、英文每百字200元,其他外文每百字300元。翻譯法律條文、古代經典、科技或專業書刊,不分語文種類每百字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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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送達公證文件費、公證人、佐理員、助理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128、細則91) |
1、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規定。 2、法院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旅費依所屬法院相關規定辦理。 3、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原則上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以下人員標準計算。 |
公證費用備考:
1、本法所定各項金額、價額及公證費用,均以新臺幣為單位。(19)
2、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價額,公證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規定(110)。
3、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111)。
4、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113)。
5、公證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121)。
6、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細則84):
(1)論有無約定強制執行,均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
(2)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僅就租金約定強制執行時,亦同。
(3)如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該部分不併計費用。(110、民事訴訟費用法5)
7、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含公務機關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公證)之公證費用,準用租賃契約公證費用規定(細則84)。
8、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公證費用:依契約所載買賣價額或買賣標的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細則85)。
9、公證法第120條「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第122條、第125條及第126條「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係指依本法第109條至第119條計算之費用,不含第123條、第124條各項加收費用及第128條第2、3項所定翻譯費等各項費用在內。
10、公證法第115條體驗費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一次出差連續體驗同一請求人請求之數個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體驗費,僅得依規定收取差旅費(細則86) 。
體驗費為公證費用之一種,與差旅費不同,公證人出外至現場體驗時,應依規定收取體驗費及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之差旅費,如假日辦理,並得再依第122條加收含體驗費在內計算所得公證費用的二分之一(例如假日至飯店主持公證結婚,公證人實際開始主持結婚儀式至禮成如為一小時,作成中文結婚公證書及英文翻譯本,請求人須費擔之總費用為公證費2,000〔1,000公證費+1,000體驗費】+1000假日加收〔公證費之二分之一〕+400翻譯費+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差旅費【佐理員或助理人未同行時不得收取此部分差旅費】)。
已依規定收取交通費者,不得再請當事人僱車或以任何名目繳支交通費。
11、公證法第124條所定張數加收費用,不包括認證書。
12、公證法第125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翻譯本,不包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或附譯本之情形(細則88)。
13、公證法第126條所定著手執行職務,係指經公證人受理後,已開始就公、認證本旨事項作形式審查、說明與請求人就請求內容為諮談等;經公證人說明撤回應繳納之費用,請求人仍堅持撤回之情形。請求人所為前項表示,應記明筆錄,由請求人或代理人簽名(細則89)。
14、每一案號請求事件應發給請求人之公、認證書正本份數,按請求人一人一份定之;每一案號請求事件全部加發正本份數,以四份為限,超過四份時,得經請求人同意改依發給繕本、影本或節本方式辦理。(細則90)
15、公證法第128條第二項規定收取翻譯費之情形如下:一、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二、公證文書依請求人請求另附外文譯本。(細則90)。
16、結婚後僅得請求發給或補發中文結婚公證書之繕本、影本、節本或併其翻譯本,每次聲請費用按「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或「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翻譯費(英文400元、其他外文600元)」計算。
17、認證聘僱外勞契約相關文書之公證費用,需求書、招募書、授權書或類似性質文書部分,按認證標的金、價額不能算定之私文書計算;勞動契約部分,依契約所載【勞工人數×每人月薪×勞動期間】所得總數計收公證費用。
18、認證銀行開具之投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類似性質書面,依公證法第109、120條規定計算公證費用。
19、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細則91)。
20、新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事件應繳納之公證費用,依受理時規定計算收取之(細則96但)。
21、公證費用,應依公證法所定費用收取,不得增減其數額。(108)
22、本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129)。
- Nov 01 Fri 2013 10:50
事實體驗公證
事實體驗簡言之就是由公證人就其親眼見聞詳實記載於公證書,不加入評價與判斷,確保見聞的公正性。由於公證書的證據力已被多數法院所認可及採用,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經公證人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書也成為律師訴訟常使用的攻防武器,常見的事實體驗類型包括網頁公證,如涉及侵權產品的網頁、不當言論的社群網站言論等,或是抽獎公證,保管箱開箱,依各別案件情況有所不同。
- Nov 01 Fri 2013 10:19
借貸契約公證
一、金錢消費借貸
金錢借貸依我國民法規定必須以金錢交付為生效要件,最常見的就是貸與人與借用人有時基於人情關係,不好意思要求立借據、交付金錢未留存證明文件或是對於還款期間、利息等僅口頭約定,在要求借用人還款時履履發生爭議,又要再透過訴訟來確認彼此間的法律關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卻無法等待取得確定判決之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公證的好處是由公證人與借貸雙方共同確認借貸的各項條件,保存金錢交付的相關證據,若未按時履行即可約定由貸與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迅速保全債權。
二、使用借貸
常見型態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否則貸與人會被設算租賃所得課稅,故若有房屋借用之情形務必辦理房屋借用公證;若擔心借用人到期不返還房屋,公證還可賦予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
- Nov 01 Fri 2013 10:16
翻譯認證
所謂的翻譯認證是由公證人來替您審核翻譯完成的內容是否與原文文義相符,若原文是國外發出的文書(如外國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畢業證書等),必須經我國駐外代表處驗證過後方可辦理翻譯認證,本國之文書則另需查證。前來辦理時須提出原文之正本(包含驗證過的正本)及譯文(請依原文詳實翻譯)、譯者之身分證、印章(通曉原文與翻譯語文者即可),並可將電子檔先行傳送至本所由公證人先行審核,可節省現場等候之時間。
- Oct 31 Thu 2013 14:48
租賃公證
租屋糾紛何其多,房東擔心房客不按時繳交房租、到期拒不搬遷,房客擔心房東任意扣押保證金不返還,租約公證所提供的並不單單只是保障房東也同時保障房客,租約公證可賦與強制執行之效,在發生上述問題時不用訴訟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耗費時日及債務人清償能力時機的把握。
另外,房東常會問到,辦理租約公證是否會被扣繳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租賃所得所謂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可舉證申報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則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為必要費用標準而扣除,房東可以計算之後,自己決定要以何種方式申報(資料來源財稅部國稅局)。房客部份則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列舉扣除額對於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若房東為個人,房客為公司行號,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九十二條之規定,房客需替房東代扣繳按租金額計算10%之租賃所得稅及以租金計算(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x2%之補充保險費(租金不足5,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當租金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另外提醒租約雙方,若租約未期滿前雙方欲終止租約,記得辦理租約終止公證,否則國稅局會以原租期核算您的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