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戶籍未遷出及未註銷營業登記時的處理

壹、戶籍未遷出
承租人承租房屋時將戶籍遷入後,於租約終止或期滿時未將戶籍遷出,出租人可依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聲請,由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其戶籍至該戶政事務所。
參考條文:
1.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2.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戶籍登記,應經申請人之申請。但於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但書及第四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之通知或依職權逕為登記。」

貳、未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租約終止或期滿,承租人未將營業登記註銷或變更地址,房屋所有權人就該房屋擬收回自用或擬出售時即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或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此時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陳報房屋使用情形及申請改為自用住宅的房屋稅計徵,以稅捐稽徵機關實際查核後的函文作為無出租或無營業的證明並另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其登記。

參考法條:

1.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ingnota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