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何其多,房東擔心房客不按時繳交房租、到期拒不搬遷,房客擔心房東任意扣押保證金不返還,租約公證所提供的並不單單只是保障房東也同時保障房客,租約公證可賦與強制執行之效,在發生上述問題時不用訴訟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耗費時日及債務人清償能力時機的把握。

另外,房東常會問到,辦理租約公證是否會被扣繳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租賃所得所謂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可舉證申報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則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為必要費用標準而扣除,房東可以計算之後,自己決定要以何種方式申報(資料來源財稅部國稅局)。房客部份則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列舉扣除額對於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若房東為個人,房客為公司行號,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九十二條之規定,房客需替房東代扣繳按租金額計算10%之租賃所得稅及以租金計算(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x2%之補充保險費(租金不足5,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當租金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另外提醒租約雙方,若租約未期滿前雙方欲終止租約,記得辦理租約終止公證,否則國稅局會以原租期核算您的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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