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104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之規定,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自104年9月1日起皆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除外)。另寄居人口除非其符合上揭規定第二點各款利害關係人資格,否則不能申請戶長或其他戶內人口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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