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公證

 

一、若夫妻雙方未約定並登記採用民法所規定的財產制,即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而夫妻分別財產為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即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二、夫妻財產制登記
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一千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即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須書面及登記,登記地點則為夫妻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

 

三、另因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但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1.夫妻財產制契約

 

2.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不動產應提出登記謄本)

 

3.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四、辦理時契約公證時夫妻須親自到場並備妥相關財產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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