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戶籍未遷出及未註銷營業登記時的處理
壹、戶籍未遷出
承租人承租房屋時將戶籍遷入後,於租約終止或期滿時未將戶籍遷出,出租人可依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聲請,由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其戶籍至該戶政事務所。
參考條文:
1.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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