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所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9:30至17:00
(午休時間12:00-13:00)歡迎事先來電預約減少您等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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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台灣時間3月19日零時起,所有入境者入境後都需進行居家檢疫14天,因辦理公,認證業務需卸下口罩確認人別,須居家檢疫者請暫勿外出辦理.
進入本所請務必配戴口罩,敬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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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104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之規定,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自104年9月1日起皆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除外)。另寄居人口除非其符合上揭規定第二點各款利害關係人資格,否則不能申請戶長或其他戶內人口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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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違法使用房屋,出租人如何避免受罰
建築法規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九十一條並針對違法使用亦訂有相關處罰條款,即違法使用可處罰之對象包括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但近期有實務見解認為行政機關應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其查獲違規使用之情形為適當合理之裁量,並非容許行政機關恣意選擇處罰對象之原則,對行為人以外之人處行政罰應為例外。如需對行為人以外之人處罰,自應具充分、合理及適當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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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戶籍未遷出及未註銷營業登記時的處理
壹、戶籍未遷出
承租人承租房屋時將戶籍遷入後,於租約終止或期滿時未將戶籍遷出,出租人可依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聲請,由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其戶籍至該戶政事務所。
參考條文:
1.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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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證明(聲明)書或單身事實宣誓書
國人前往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結婚,當地多會要求出具所謂的單身證明(聲明)書或單身事實宣誓書,來證明欲辦理結婚者的婚姻狀態。聲明書或宣誓書需由欲辦理結婚者的國人親自到公證人面前簽署,並檢附最近(建議不超過一星期)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戶籍謄本 (通常為五份且記事欄勿省略),有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建議一併申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謄本。
部份國家辦理單身證明常見需求請參考以下說明(實際所需文件仍應向結婚所在地國家確認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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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證明書認證
畢業證書、專業人員證照、醫療器材許可證、藥物許可證、優良製造證明書、製售證明、產銷證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工程完工證明書、銀行履約保證函、保固保證函、診斷證明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服務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等各式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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