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所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9:30至17:00午休時間12:00-13:00 歡迎事先來電預約減少您等候時間 本所電話:02-82317999 傳真:02-89232727 本所地址: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45號5樓之3 捷運永安市場站出口對面左轉約七分鐘 全國電子/台新銀行 樓上 E-Mail: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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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違法使用房屋,出租人如何避免受罰 建築法規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九十一條並針對違法使用亦訂有相關處罰條款,即違法使用可處罰之對象包括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但近期有實務見解認為行政機關應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其查獲違規使用之情形為
房屋承租人戶籍未遷出及未註銷營業登記時的處理 壹戶籍未遷出 承租人承租房屋時將戶籍遷入後,於租約終止或期滿時未將戶籍遷出,出租人可依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聲請,由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其戶籍至該戶政事務所 參考條文: 1.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全戶遷離
單身證明聲明書或單身事實宣誓書 國人前往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結婚,當地多會要求出具所謂的單身證明聲明書或單身事實宣誓書,來證明欲辦理結婚者的婚姻狀態聲明書或宣誓書需由欲辦理結婚者的國人親自到公證人面前簽署,並檢附最近建議不超過一星期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戶籍謄本 通常為五份且記事欄勿省略,有離婚或配偶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