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違法使用房屋,出租人如何避免受罰
建築法規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九十一條並針對違法使用亦訂有相關處罰條款,即違法使用可處罰之對象包括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但近期有實務見解認為行政機關應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其查獲違規使用之情形為適當合理之裁量,並非容許行政機關恣意選擇處罰對象之原則,對行為人以外之人處行政罰應為例外。如需對行為人以外之人處罰,自應具充分、合理及適當之理由
文章標籤

chingnota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