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v 07 Thu 201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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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賃
- Nov 07 Thu 201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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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
- Nov 07 Thu 201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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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
- Nov 05 Tue 201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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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業務
- 授權書
- 借貸:房屋使用借貸、機關宿舍借用、金錢消費借貸
- 身分類:繼承(遺產分割協議、大陸繼承)、贈與契約、遺囑、離婚協議、夫妻財產制契約、收養契約
- 其他契約類:買賣契約、和解契約、合作協議、信託契約、贈與契約
- Nov 01 Fri 2013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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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費用標準表
公證費用標準表90.4.23起實施
單位:新台幣表列條文號次依據:公證法
- Nov 01 Fri 201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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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體驗公證
事實體驗簡言之就是由公證人就其親眼見聞詳實記載於公證書,不加入評價與判斷,確保見聞的公正性。由於公證書的證據力已被多數法院所認可及採用,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經公證人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書也成為律師訴訟常使用的攻防武器,常見的事實體驗類型包括網頁公證,如涉及侵權產品的網頁、不當言論的社群網站言論等,或是抽獎公證,保管箱開箱,依各別案件情況有所不同。
- Nov 01 Fri 201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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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契約公證
一、金錢消費借貸
金錢借貸依我國民法規定必須以金錢交付為生效要件,最常見的就是貸與人與借用人有時基於人情關係,不好意思要求立借據、交付金錢未留存證明文件或是對於還款期間、利息等僅口頭約定,在要求借用人還款時履履發生爭議,又要再透過訴訟來確認彼此間的法律關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卻無法等待取得確定判決之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公證的好處是由公證人與借貸雙方共同確認借貸的各項條件,保存金錢交付的相關證據,若未按時履行即可約定由貸與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迅速保全債權。
二、使用借貸
常見型態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否則貸與人會被設算租賃所得課稅,故若有房屋借用之情形務必辦理房屋借用公證;若擔心借用人到期不返還房屋,公證還可賦予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
- Nov 01 Fri 20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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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認證
所謂的翻譯認證是由公證人來替您審核翻譯完成的內容是否與原文文義相符,若原文是國外發出的文書(如外國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畢業證書等),必須經我國駐外代表處驗證過後方可辦理翻譯認證,本國之文書則另需查證。前來辦理時須提出原文之正本(包含驗證過的正本)及譯文(請依原文詳實翻譯)、譯者之身分證、印章(通曉原文與翻譯語文者即可),並可將電子檔先行傳送至本所由公證人先行審核,可節省現場等候之時間。
- Oct 31 Thu 201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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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公證
租屋糾紛何其多,房東擔心房客不按時繳交房租、到期拒不搬遷,房客擔心房東任意扣押保證金不返還,租約公證所提供的並不單單只是保障房東也同時保障房客,租約公證可賦與強制執行之效,在發生上述問題時不用訴訟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耗費時日及債務人清償能力時機的把握。
另外,房東常會問到,辦理租約公證是否會被扣繳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租賃所得所謂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可舉證申報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則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為必要費用標準而扣除,房東可以計算之後,自己決定要以何種方式申報(資料來源財稅部國稅局)。房客部份則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列舉扣除額對於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若房東為個人,房客為公司行號,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九十二條之規定,房客需替房東代扣繳按租金額計算10%之租賃所得稅及以租金計算(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x2%之補充保險費(租金不足5,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當租金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另外提醒租約雙方,若租約未期滿前雙方欲終止租約,記得辦理租約終止公證,否則國稅局會以原租期核算您的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