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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證明(聲明)書或單身事實宣誓書
國人前往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結婚,當地多會要求出具所謂的單身證明(聲明)書或單身事實宣誓書,來證明欲辦理結婚者的婚姻狀態。聲明書或宣誓書需由欲辦理結婚者的國人親自到公證人面前簽署,並檢附最近(建議不超過一星期)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戶籍謄本 (通常為五份且記事欄勿省略),有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建議一併申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謄本。
部份國家辦理單身證明常見需求請參考以下說明(實際所需文件仍應向結婚所在地國家確認後辦理)
1.大陸地區
戶籍謄本五份,有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併申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謄本,以上均需五份。
公證後,除公證人留存一份外,二份會寄至海基會,由海基會留存一份,一份寄往請求人欲結婚的省份公證人協會。請求人會有二份持往並經當地公證人協會驗證後可至民政局辦理結婚使用。
2.越南地區
全戶戶籍謄本五份(中文即可),有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併申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謄本。
經公證人認證過之單身證明應經外交部複驗。
3.印尼
全戶戶籍謄本五份(英文)。
經公證人認證過之單身證明應經外交部複驗。
本所備有中英文單身聲明書及宣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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